因为老板拖欠工资,一名员工欲盗窃单位含有“镅-241放射性元素”的测厚仪,不想只将底盖盗走。日前,本市静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,以盗窃危险物质罪,判处该员工有期徒刑1年。
法院查明,耿某系河南省新蔡县人,案发前在天津某机械涂层粉末有限公司工作。由于该公司拖欠了耿某约1万元工资,其多次索要未果,便怀恨在心,欲盗窃该公司的测厚仪(内含镅-241放射性元素),以迫使该公司发给其工资。2011年10月19日4时许,耿某趁无人之机,来至该公司的连轧车间内。其误认为该车间1号机上的测厚仪底盖就是含有镅-241放射性元素的测厚仪,遂留下写有“拆走放射源的是黑社会人员,让公司破财免灾”的恐吓信后将该底盖盗走,然后藏于该公司洗澡间的西墙角处。公司负责人发现恐吓信后报警。2011年10月20日14时30分,耿某被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并刑事拘留。 被告人承认指控事实。其辩护人认为,公司拖欠被告人工资是促成其犯罪的直接原因。耿某无前科劣迹,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认罪态度好,故要求对耿某予以减轻处罚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耿某明知是放射性物质而盗窃,危害公共安全,其行为构成盗窃危险物质罪。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,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,系犯罪未遂,依法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。其归案后至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认罪态度较好,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|